(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建来与张亚鹏、李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来,张亚鹏,李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541号原告王建来。被告张亚鹏。被告李建。原告王建来与被告张亚鹏、李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原告王建来提供的被告张亚鹏、李建的地址本院不能送达相应应诉文书,也无法确定二被告与本案的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红杰审 判 员 赵小元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靳 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