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薛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甲,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薛某甲,2009年农历1月21日生。法定监护人薛某丙,男,汉族,1980年4月13日生。系申请人之父亲。被执行人闫某。申请人薛某甲与被执行人闫某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每月400元(从2015年1月至12月底共计4800元),逐年履行4800元直到薛某甲独立生活为止。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闫某银行帐户存款4800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闫某的收入4800元。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