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059-1063号原告爱微笑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艳。委托代理人李健,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超群,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邵小龙,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爱微笑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微笑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系列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50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受理费人民币37748.35元,余款人民币37623.3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卞 飞
审 判 员 王 捷
人民陪审员 马 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宇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