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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监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彭日永与彭晓彬、曾宏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监字第8号原告彭日永与被告彭晓彬、曾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3)双民二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认定事实确有错误,需要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院 长 谭志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阳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