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监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彭日永与彭晓彬、曾宏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监字第8号原告彭日永与被告彭晓彬、曾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3)双民二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认定事实确有错误,需要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院 长 谭志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阳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