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627号原告郭立辉,男,1975年4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白玉龙、李亚倩,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东海,男,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立辉诉被告潘东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立辉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立辉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立辉负担。
审 判 长 郝巧灵
人民陪审员 张增利
人民陪审员 赵寒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思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