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2627号

郭立辉与潘东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立辉,潘东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627号原告郭立辉,男,1975年4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白玉龙、李亚倩,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东海,男,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立辉诉被告潘东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立辉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立辉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立辉负担。

审 判 长  郝巧灵

人民陪审员  张增利

人民陪审员  赵寒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思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