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舒某甲与贺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甲,贺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935号原告舒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朱斌才,双峰县和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甲,农民。原告舒某甲与被告贺某甲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10月12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焕钧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彭文彬担任记录。原告舒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斌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某甲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对被告了解不够就仓促成婚,并于××××年××月××日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家庭责任感不强,经原告多次规劝,但仍未予改正。女儿贺某乙出生后,被告曾涉嫌毒品在云南昆明被警方抓获,被告之父为此努力奔走,其才获得取保候审,原告也因此悲痛欲绝,想到小孩与年迈的公婆,没有与被告离婚。在儿子贺某丙出生后,原告听说被告又在吸食毒品,当原告质问被告时,被告表示痛改前非,为了挽救被告,原告将儿子贺某丙放在公婆处带养,将女儿贺某乙放在娘家带养,原告与被告共同离开了昆明去广州打工。在广州未打多久工,被告又要去昆明,原告再三苦劝无果,只好随被告再往昆明,一边打工,一边督促被告远离毒品,督促无效招致的是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1年的一个晚上,原告与被告吵架,被告将原告打得遍体鳞伤,原告万念俱灰,独自逃到了广州,自此至今原告与被告已分居生活3年多,也与被告无任何联系;原告与被告在生活期间,被告向原告哥借款48000元购买了辆汽车,后出卖改换购进了辆面的车,不久面的车也被卖了,所得款项被告都用于挥霍,未用于家庭开支及经营;被告在昆明被警方拘押期间,其父为了保释被告,向原告之父借款10000元;综上所述,被告婚后对家庭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分居多年,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女儿贺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儿子贺某丙由被告直接抚养。3、由被告偿还债务58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的事实。2、证人舒某乙(原告之父亲)、赵中云(原告之姐夫)的证言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涉嫌吸毒,对原告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原、被告自2011年分居生活至今等事实。被告贺某甲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举证及本院审查,证据1,系国家机关制作发放的书证,公信力较强,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该组证据中的两位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证明力不强,且原告无其他证据来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花门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女孩贺某乙,于××××年××月××日生育男孩贺某丙;婚后,原告怀疑被告有吸食毒品的行为,双方常有吵架,为此其于2015年10月12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争议的焦点: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有和好的可能。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交往达一年的时间,双方的婚姻基础应属可以;婚后,原、被告共同生育了一男一女两个小孩,双方应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家庭关系。原告陈述在夫妻生活当中,被告吸食毒品,对家庭不负责任,夫妻感情已不复存在,要求同被告离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在往后的生活当中,如原告多注意与被告沟通,帮助被告培养正确的人生观,被告珍爱生命、珍惜家庭,主动走出误区,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同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舒某甲要求与被告贺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舒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焕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彭文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