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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陈某某、吴某、李某甲、李某乙犯赌博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某,吴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洼刑初字第0025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洼县,捕前暂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于盘锦市看守所。辩护人夏丽芙,辽宁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盘锦市公安局辽东湾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大洼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大洼县。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5月28日被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12日被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于盘锦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盘锦市公安局辽东湾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大洼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乙,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辽东湾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大洼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某、陈某某、吴某、李某甲、李某乙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敏、查常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贾忠利,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李某甲、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伙同张某(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在盘锦市辽东湾经济区三角洲一鱼塘看护房内、盘锦市双台子区后腰村一厂房内、台安县三地之间流窜开设赌场,多次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1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赌博提供场所,并组织人员参赌,获利5000余元;被告人吴某多次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放贷营利,非法获利1.2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盘锦市辽东湾经济区三角洲鱼塘看护房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放风。2015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在辽东湾经济区三角洲鱼塘看护房赌场内抓获参赌人员19人,当场收缴赌资83.0151万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吴某、李某甲、李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收缴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证人李某丙、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张某、李某亮的供述,被告人刘某、陈某某、吴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某、吴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该赌局是张某负责。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为主犯的依据不足,虽然张某没有在本案中一并审理,但本案犯意的提出是同案人张某,刘某就是找人参与赌博,应当认定为从犯。刘某认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辩称:他虽然为赌博提供两个场所,但是没有分得利润。被告人吴某、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伙同张某(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在盘锦市辽东湾经济区三角洲一鱼塘看护房内、盘锦市双台子区后腰村一厂房内、台安县三地之间流窜开设赌场,多次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人民币16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并组织人员参赌,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被告人吴某多次在赌场内向参财人员放贷营利,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甲四次在盘锦市辽东湾经济区三角洲鱼塘看护房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放风,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李某乙两次在盘锦市辽东湾经济区三角洲鱼塘看护房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放风。2015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在辽东湾经济区三角洲鱼塘看护房赌场内抓获参赌人员19人,当场收缴赌资83.0151万元。案发后,刘某、吴某、李某甲、李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本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刘某、吴某、李某甲、李某乙的到案经过。2、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经过,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7日晚上,刘丙告诉他在三角洲有赌局,他带了2万元去了,张某告诉他赌局的具体位置,并在赌桌上抽钱。他赢了一些钱,给田静4万元,他留了1万元。4、证人李某猛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7日20时,他和邓某某想搭石某某的车回葫芦岛,上车后石某某的司机开车来到三角洲附近一个鱼塘看护房的赌局,石某某坐庄赌了几把,输赢不少钱,少的下注几百元,多的下注一万元。5、证人聂某朋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7日18时,他陪着张某民、石某某来到大洼三角洲一鱼塘看护房的赌局,屋子里有20多人赌钱,少的下注几百元,多的下注一万元,石某某进屋后开始下注,每次下注在300-500元之间,赌了有五六次,输了不少钱。6、证人那某勇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7日,他带着一万元钱和张甲到三角洲的赌场赌博,那儿大约有20多人在赌博,其中有四五个人是葫芦岛来的庄家。他下注三次,每次一千元,输了几百元,赌局是由小六子(张某)管理,并负责在赌场抽头,赢钱的按照五百元抽取25元,他来这个赌场两次大约被抽取1000元。7、证人杨某军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7日晚上,他带着1万元钱到三角洲赌局赌博,听说是刘某摆的局,当时赌局上有30人左右,他押了两把,每把400元。20天前他去过这个赌局。8、证人魏某强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7日19时,他吃饭时碰到李某亮、刘某某、张某,李某亮告诉他三角洲有赌局,让他去。等他到那屋里已经有20人左右了,他们还没开始玩,张某让他帮着背包、打打杂,答应给他500元钱。赌局是张某、陈某某、刘某、“大军”设的,他们抽红,李某亮是放哨的,刘某林和吴某是放钱的。2014年底的时候,在台安县一平房也有赌局,也是他们四个设的,他在那帮着打杂,张某给他500元钱。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有一次他在浴池碰到李某亮,李某亮告诉他有个赌局,地点不固定。他去过台安三次,双台子高家附近一次,三角洲三次,每次都是李某亮拉他去的,陈某某、刘某好像在赌局管事,他看到过他俩张罗赌局的事,看过李某亮、张某抽红。2015年1月16日20时许,在双台子高家附近一个厂房内,张某担保,他向吴某借了9万元,向李怀明借了4万元,结果都输了。10、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17日19时,陈某某打电话说晚上有赌局,他和司机到三角洲赌局,这个赌局是陈某某、刘某摆的,张某经常在赌局上抽红,2万元钱推成了抽红1000元,他去玩过三次,半个月前陈某某把赌博的人都聚到兴隆台,张某带路,才找到这个赌局的位置。11、证人李某燕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7日20时,她和范某莲到大洼三角洲一鱼塘看护房内赌博,玩的“九九”玩法,她玩两把,押了1000元,她还看到一个体型微胖的男子抽头,1000元抽50元。12、证人张某和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7日晚上,他和同村的张某军、王丁一起去三角洲鱼塘看护房内赌博,他带了7000元,押了10多把,每把500元,输了4000元。1月14日,王丁开车带他去过一次,赢了3000元。13、证人王丁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7日晚上,他和同村的张某军、张某和一起去三角洲鱼塘看护房内赌博,他带了37000元,押了三、四把,每把1000或1500元,赢了800元,赌局上有人抽红。这次是第三次去,距离第一次去至少20天了。14、证人宋某全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7日,刘某林给人打电话说三角洲有个赌局。晚上7点多,刘某林开车拉他过去,到那有30人左右在玩,这个赌局是刘某、张某、刘丙、陈某某摆的,张某在桌上抽钱,1000元抽50元,赵丙和刘某林是放钱的,月利息5分,听赌局上的人说这个局摆了一个月了。15、证人赵丙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7日晚上,他和周甲、刘某龙去三角洲鱼塘看护房赌场要账,屋里有30多人正在赌博,在赌场上抽头的张某给他一捆钱,说是9万元让他给吴某,他就将钱交给吴某了。16、证人卢某龙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7日,他陪着吴某去三角洲一个鱼塘看护房内赌博,还没等吴某玩的时候,公安就来了,当时在现场赌博的有刘某、“小野”、李某猛、聂某朋、李某丙、刘丙和王丁。17、证人张某军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7日晚上,他和同村的张某和、王丁一起去三角洲鱼塘看护房内赌博,赌局上有30多人,他带了1万元,押了三、四把,一共输了1700元;这个赌局至少摆20天了,这次是第二次去,元旦过后和同村的杨某军去过一次。18、辨认笔录证明:经多名参赌人员辨认,开设赌局的人为刘某、陈某某,吴某在赌局放钱。19、同案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12月中旬至2015年1月17日,他和刘某、陈某某、刘丙(外号大军)一起在辽东湾新区三角洲一个鱼塘看护房内开设赌场,涉赌抽头,他一共参与了十多场,此外还在台安县新华镇一平房和双台子区后腰村一个厂房内设赌。是刘某找他说想设局抽钱,他就想到了三角洲这个鱼塘看护房。2014年12月下旬一天晚上,被警察冲了后又在这摆了几天。2015年1月初在台安县新华镇一带的平房里设过赌,地方是陈某某找的,1月15和16日陈某某在双台子区后腰村摆了两局,刘某负责在外面找人,陈某某找地方,放哨的人由他和陈某某找,在三角洲赌场他找的李某亮、李某甲、李某乙,每次都是他们三个,放哨六七次,用对讲机联络,李某亮每次给五百元,其他的人给二百元;其他地方有的是陈某某找的。他和陈某某负责抽红,不管谁赢,每赢1000元就抽50元,平均一天能抽5万元,最多的一次有30万元。抽头分钱是由刘某负责,分四份,他和刘某、陈某某各拿一份,刘野和刘丙拿一份,在这期间一共抽头获利20多万元。赌局上还有三伙放钱的,有卢某龙、赵丙和吴某,还有刘某林和李怀明,借1万元一天的利息是500元,借出1万元当时就扣除500元,以此类推。他还知道刘某某赌博时在李怀明那借过4万元,后来由他担保在兴隆台帮刘某某借过20万元,其中有4万元还给李怀明了。20、同案被告人李某亮的供述证明:刘某和张某、陈某某在辽东湾三角洲的一个鱼塘看护房内设了一个赌局,张某找他放哨,跟他一起的还有李某甲和李某乙,他俩在车里,有情况用对讲机和他联系,之前每次给他200元,被抓当天他到的时候已经有大约20人在玩,张某答应给500元,但是还没得到钱就被抓了。台安还有一个赌局,他跟着张某去了五、六次。双台子后腰村也有个赌局,2015年1月16日,他开车拉张某去过一次,回去的路上听张某说输了几千元,刘某某说输了13万,但是这两个地方他都没有放哨,他只在三角洲赌局负责放哨。赌局用“九九”的方式赌博,一共四门,具体玩多大的不清楚,但是他听到庄家喊一万、两万的。21、收缴物品清单证明:收缴杨某某现金18.08万元;收缴宋某全现金2700元;收缴李某丙现金5万元;收缴李某燕现金2万元;收缴张某和现金3000元;收缴王丁现金3.78万元;收缴李某猛现金6200元;收缴杨某军现金1万元;收缴那某勇现金1万元;收缴聂某朋现金5500元;收缴刘丙现金2200元;收缴张某军现金8300元;收缴张某现金11.1万元、8.55万元、14.1048万元、5000元,共计34.2548万元,扑克牌70副;收缴刘某某现金1600元;收缴刘某林现金14.9503万元。共计收缴人民币83.0151万元。上述款项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于2015年3月6日上缴财政;扑克牌已在张某案中处理。22、盘锦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刘某于2011年4月8日、6月1日因赌博分别被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3年6月9日因赌博被处以拘留10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2014年3月1日、5月9日因赌博分别被处以拘留15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于2011年4月8日因赌博被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3年3月31日因赌博被处以拘留15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人吴某于2011年12月30日因赌博被处以拘留10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人李某乙于2012年2月28日因赌博被处以拘留10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2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吴某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5月28日被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12日被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4月17日刑满释放。24、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刘某、陈某某、吴某、李某甲、李某乙犯罪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5、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明:从2014年12月底到2015年1月份,他同张某、刘丙在三角洲一鱼塘看护房、盘山后腰村一平房以及台安县三地开设赌局,并联系人员参赌,在三地共设赌局近20次,抽头获利近100万元,他自己获利16万余元。2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他帮哥们找了几个人到三角洲参与赌博,也帮这个赌局找过地方设赌,找过台安县新华农场和双台子区后腰村他家亲属郑玉新的厂房。台安县的那个地方去过7、8次,参与赌博3、4次。后腰那去过2次,参与赌博1次。这个赌局是张某、刘某、“大军”他们三个人设的。大概是2014年12月份的一天,刘某给他打电话,问还有没有玩的地方,他告诉刘某台安县新华农场那个地方可以玩,他去那个地方看看,问问人家能让玩不。第二天,他和看泵房的老头说有一个赌局,要在这玩几天,每天给200元、300元的,老头同意了。在台安的赌局被察发现后就不再玩了。刘某问还有地方没,他说后腰那有个地方。刘某让他带几个人去的,他就认识刘某和他带去的“那三”、杨春、“杨老五”,其他人不认识。那个赌局是张某抽红,他在赌局待到最后,刘某给他700元或800元。刘某一共给他4000至5000元,作为大伙在赌局吃饭和车加油的钱。27、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明:他在三角洲和台安的赌场放过钱,这个赌局是刘某、张某、“大军”设的。他给大洼镇的一个姓刘的副镇长放过钱,叫什么名字不知道,是在这个三角洲的赌局被抓的前三、四天借的,在台安的赌局上借过一共8万元钱。就是在赌局被抓的当天晚上,姓刘的镇长把钱给赵丙了,赵丙给了他,其他人记不清了。他借出1万元钱,当时给他300元钱利息。有的当天还了,有的过一两天还,但并不是每天300元,有时候少点儿就那样了。他一共拿出15万元,获利估计有12000-13000元钱,钱都花了。28、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明:他与张某、李某亮是亲属关系,帮助张某的赌局放哨三次,获利1500元。29、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证明:张某找他帮赌局放哨,答应每次给他500元,他头次去就犯赌了,他就跑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为赌博人员发放高利贷,提供赌资,严重败坏了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加剧了赌博的危害性,属于赌博罪的帮助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积极组织参赌人员,配合寻找赌博场所,作用主要,系主犯。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犯意的提出是同案人张某,刘某就是找人参与赌博,应当认定为从犯”的辩护观点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李某甲、李某乙对犯罪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五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陈某某、吴某、李某甲能够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认定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积极退缴非法获利款,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前科;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重新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盘锦市兴隆台区司法局、黑龙江省宾县司法局分别建议对陈某某、李某甲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序,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乙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李某乙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的刑期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被告人吴某的刑期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温 阳审判员 李智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关 丹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