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边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郭某,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外出务工,具体住址不详为由,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边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晓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长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