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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民初字第2402号

陈爱武与丁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5-28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爱武,丁少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2402号原告陈爱武,女,回族,1968年5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马世勋,吴忠市金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丁少波,男,回族,1992年5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原告陈爱武与被告丁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世勋、被告丁少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爱武诉称,2015年4月3日,被告丁少波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陈爱武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借款人丁少波(签名捺印)2015年4月3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3300元(自2015年4月3日起按月息3分计算至2015年8月10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陈爱武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提交以下证据:借条一张(原件),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被告丁少波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丁少波辩称,原告预扣利息2400元。被告丁少波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日,被告丁少波向原告陈爱武借款3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陈爱武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借款人丁少波(签名捺印)2015年4月3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上述事实,有本案庭审笔录及本院认定的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

原告陈爱武要求被告丁少波偿还借款3万元,有被告丁少波出具的借款借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预扣利息24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辩称,故对其辩解主张不予采信。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3300元,被告辩称双方口头约定月息8分,原告当庭主张月息3分,双方对利息的约定违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利息的相关规定,故利息应自2015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5年8月10日止为2560元。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少波欠原告陈爱武借款3万元及利息25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

二、驳回原告陈爱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33元,由被告丁少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海娟

人民陪审员任振淼

人民陪审员薛彩霞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爱玲附:本案相关法律释明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备注: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当事人申请执行的,须持生效的裁判文书和该案的诉讼费结算票据及申请执行书向本院立案庭办理执行立案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