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17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守彬与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彬,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792-1号申请执行人:张守彬。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德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守彬于2015年11月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仲裁字(2015)459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168号同济大厦第七层(产权证号:合产108××号,建筑面积1067.34平米)、位于合经区桃源路东.紫云路北桑铌科技1#、2#厂房(产权证号分别为:合产420××号,建筑面积9738.49平米;合产420××号,建筑面积3233.62平米)房屋三处,经查,上述房屋系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0046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该案件现尚未进入执行程序;轮候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经开区紫云路××号桑铌实验检测楼(产权证号:合产8110××号,建筑面积8378.68平米)房屋一处,系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7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现该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拟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该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皖A×××××号、皖A×××××号、皖A×××××号、皖A×××××号、皖A×××××号、皖A×××××号、皖A×××××号、皖A×××××号、皖M×××××号九辆,查封车辆本院实际未能掌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土地(合经区国用(2007)第114号)一处。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仲裁字(2015)459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剩余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