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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法执字第530号

时路明与王永森、赵绘琴、王海青、王海锋,岳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时路明,王永森,赵绘琴,王海青,岳昆,王海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时路明,男,1947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永森,男,1959年1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绘琴,女,1960年11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海青,男,1984年1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岳昆,男,1983年7月8日生,回族。被执行人王海锋,男,1986年8月29日生,汉族。时路明申请执行王永森、赵绘琴、王海青、王海锋,岳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上民初字第8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时路明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永森、赵绘琴、王海青、王海锋,岳昆因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法执字第53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发兵

审判员  周锐锋

审判员  王驰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小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