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时路明,男,1947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永森,男,1959年1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绘琴,女,1960年11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海青,男,1984年1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岳昆,男,1983年7月8日生,回族。被执行人王海锋,男,1986年8月29日生,汉族。时路明申请执行王永森、赵绘琴、王海青、王海锋,岳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上民初字第8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时路明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永森、赵绘琴、王海青、王海锋,岳昆因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法执字第53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发兵
审判员 周锐锋
审判员 王驰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小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