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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852号

宋军、朱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军,朱辉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852号申请执行人宋军。被执行人朱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军与被执行人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辉应该向申请执行人宋军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现已执行到位158120元,下欠部分被执行人朱辉未能履行。现因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朱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宋军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朱辉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松标

审判员  陈良升

审判员  覃大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庆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