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852号申请执行人宋军。被执行人朱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军与被执行人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辉应该向申请执行人宋军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现已执行到位158120元,下欠部分被执行人朱辉未能履行。现因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朱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宋军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朱辉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松标
审判员 陈良升
审判员 覃大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庆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