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行立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清新诉四平市人民政府对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政府信息进行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行立初字第174号起诉人:张清新,男,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收到张清新的起诉状,诉四平市人民政府对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政府信息进行公开。本院认为:起诉人虽诉请是要求市政府对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但经查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是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文件、政策的规定进行的处理。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文件、政策作出的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清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本直审判员 白云天审判员 钱红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