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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维龙、王振伟与被告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边庆安、第三人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龙,王振伟,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边庆安,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800号原告:张维龙,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振伟,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身份未核对)被告:边庆安。(身份未核对)第三人: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身份未核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龙、王振伟与被告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边庆安、第三人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维龙、王振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龙、王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3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景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