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奋进乡隆北村民委员会与张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奋进乡隆北村民委员会,张禄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949号原告: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奋进乡隆北村民委员会,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区福源西街与雅园南路交汇。法定代理人:房希明,村长。委托代理人:李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禄,男,汉族,1959年6月8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奋进乡隆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奋进乡隆北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奋进乡隆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孙叶红代理审判员 唐虹梅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