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献民初字第2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陈汉杰与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杰,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初字第2728号原告陈汉杰。委托代理人明会君,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陈汉杰诉被告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诉讼标的为1000000元,诉讼费为13800元,在诉讼期间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至22949162元。按照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汉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退还原告陈汉杰138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立正审判员 李瑞章审判员 郭智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