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054-1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新兰,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一陈某某。被执行人二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邓荣花,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三杨某某。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三被执行人陈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已于2015年2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一应当向
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下同);以8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13年12月4日起支付借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即2015年02月15日止共计2368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9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968元(暂计至2015年9月16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180元、保全费1035元。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执行费1668元。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二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和解协议内容已全部由被执行人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确认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由被执行人二履行完毕并就本执行案件书面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本案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二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名下价值119531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或划拨。(原冻结文号为(2015)深龙法执字第1054号执行裁定书,原冻结金额以119531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徐震华执行员 杨云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啟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