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执字第5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桂凤与被执行人郑丽红、厦门康晟鸿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长益远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雪梅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桂凤,郑丽红,厦门康晟鸿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长益远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5951号申请执行人蔡桂凤,女,195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郑丽红,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康晟鸿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9号前楼第三层3-07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5162588-8。法定代表人郑丽红,财务总监。被执行人厦门长益远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76号1407室,组织机构代码:58788269-7。法定代表人郑丽红,财务总监。被执行人张雪梅,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30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丽红、厦门康晟鸿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长益远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雪梅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94401.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林晓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珮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