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法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蓝法刑初字第33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女。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1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蓝检刑诉(2015)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邻居黄某某在蓝山县总市乡某某村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随后黄某某父亲黄某一及其母亲李某二赶到现场并与杨某某相互推搡,被告人杨某某在推搡过程中持砌砖用的砖刀将李某二眼部割伤,并将其推倒在地,致李某二左眼睑皮肤划伤,倒地后引起右胫骨髁间隆突骨折,经鉴定,其伤情为轻伤二级。为证明指控的上述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邻居黄某某的父亲黄某一以及母亲李某二因争地基发生争吵,随后相互推搡,在推搡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持砌砖用的砖刀将李某二左眼睑割伤,并致李某二右胫骨髁间隆突骨折。经永州市三蓝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二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另查明,在蓝山县总市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二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李某二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并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在其丈夫陪同下到竹管寺派出所了解李某二被伤害一案,被抓获归案。3、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二在较薄的钝器作用下,引起左眼睑皮划伤,倒地后引起右胫骨髁间隆突骨折,上述损伤定为轻伤二级。4、调解协议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二经协商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李某二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一、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4日下午5时许,在总市乡某某村,黄某某在挖地基,邻居杨某某修围墙,黄某一发现杨某某修到他家的地盘了,就跟杨某某发生了争执,杨某某看到他和他儿子黄某某以及老婆李某二三个人在说她,就拿了一个砖头把李某二的左眼打了一下,之后踢了李某二,他过去拉他老婆,杨某某就拿砌刀把他的右手手臂砍了两刀,后来,黄某某跟杨某某的儿子把他们双方都拉开了,村干部来了之后他和他老婆就去医院治伤了。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4日下午16时许,杨某某与黄某某的父母亲因争地皮发生争吵,随后相互推搡,杨某某拿起“抿子刀”把李某二的眼角打了一下,并踢了李某二一脚,李某二就倒在地上了。3、欧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4日下午4点多钟,她在自家楼顶收柚子皮,看见李某二的儿子黄某某在自家旁边的田埂护边,隔壁的杨某某也过去跟着护自家田埂的边,黄某某讲杨某某护边两块砖头砌到他的地上了,黄某某的父亲黄某一过去把杨某某的砖勾开,杨某某就用砖刀砍黄某一的脚,没砍到,她又去砍黄某一的手,砍到了手臂上,黄某某的母亲李某二这时过来骂人,杨某某就开始打李某二,因为见他们打架了,她马上从楼上下来赶过去,到现场时,他们已经打完了。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4日下午5时许,他妈妈杨某某在地上护坡,隔壁黄某某也在护坡,黄某某的父亲就把他妈妈护坡的几块砖勾下来了,他妈妈把勾下的砖又砌回去,黄某某的母亲来了开始骂他母亲,他们把他妈妈推了一下,他妈妈被推倒在地上,他妈妈从地上起来拿着砖刀砍在黄某某父亲的手臂上,黄某某父亲也拿起一块砖头,打在他妈妈的头上,见状,他上去拦,拦的时候不小心被他妈妈手上的砖刀划伤手掌,旁边的人带他去了医院,之后的事他就不知道了。5、证人曾某某、李某某、曾某一、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4日下午16时许,黄某某家里挖地脚,邻居杨某某在屋后砌围墙,因为争地皮的事,黄某某的父亲黄某一、母亲李某二与杨某某发生争执,相互推搡,继而打了起来,李某二受伤了,黄某一的手臂出了血,杨某某头部肿起了。三、被害人的陈述受害人李某二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24日17时许,她儿子黄某某在房子后面削砖,她邻居杨某某在屋后砌墙,她就和杨某某发生了争执,杨某某站起来拿起手上的“抿子刀”把她的左眼睑砍了一刀,她当时脑袋就昏了,杨某某推了她肩膀一下,还用脚踢她,她往左边侧跪倒在地上,她老公看到她倒在地上了,就过来扶她,杨某某顺手把她老公黄某一的右手臂砍了一下。四、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0月24日17时许,她看见隔壁邻居黄某某在田根边护坡,她过去看下有没有搞到她的地基,因为黄某某的田与她家的田是挨着的,黄某某在田的上面护坡,她在另一边护坡,中间有一些空隙,她用“鸣子刀”把空隙填满,黄某某嫌她不该搞,把他父亲黄某一叫出来,黄某一出来后,把她切的砖用锄头勾了几块,她就拿着黄某一的锄头,黄某一用锄头来推她,她用“鸣子刀”朝黄某一的手上砍了几下,接着她被推倒在地上,这时,黄某某的母亲拿一个砖头丢在她的头上,还过来打她,她用“鸣子刀”在黄某某的母亲身上砍了几下,黄某某的父亲手上被她用“鸣子刀”划出血了,黄某某的母亲眼睛也被她用“鸣子刀”划伤了,她的头部被黄某某的母亲用砖头砸了一下,她儿子过来拉她,把她拉开了。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二属在较薄的钝器作用下,引起左眼睑皮肤划伤,倒地后引起右胫骨髁间隆突骨折,上述损伤定为轻伤二级。六、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条,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二经协商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李某二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七、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又系邻里关系引发的纠纷,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发生的性质、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唐艳红审 判 员 彭松波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至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