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纪贤星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纪贤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536号罪犯纪贤星,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尤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贤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一千六百元,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2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纪贤星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欠产10%被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9月累计获达标分14.6分。2015年9月7日向尤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4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4.6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纪贤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3日至2020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