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排河信用社与宋云春、宋长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排河信用社,宋云春,宋长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679号原告: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排河信用社,住所地:黄骅市南排河镇。负责人:皮忠鸿,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金豹,该公司职员。被告:宋云春。被告:宋长茂。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排河信用社与被告宋云春、宋长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排河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玉明审 判 员 刘宝新人民陪审员 张景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荣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