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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行字第3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名满与江少峰、徐华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名满,江少峰,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行字第350-1号申请执行人张名满,男,1956年3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江少峰,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徐华,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名满与被执行人江少峰、徐华债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江少峰、徐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杜��国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金;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五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未能够举证被执行人江少峰、徐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相关职能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江少峰、徐华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江少峰、徐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江少峰、徐华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裁定如下:终结古田县人民院(2014)古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能容审 判 员  郑文孝代理审判员  陈承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啟恒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