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人辛艳杰,女,1984年1月23日出生,满族,现住承德市承德县。被执行人张见,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艳杰与被执行人张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做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见的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其本人目前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见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辛艳杰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辛艳杰发现被执行人张见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