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源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殷富顺与房效田、张文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富顺,房效田,张文爱,房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源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殷富顺,农民。委托代理人伊树平,沂源天行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房效田,农民。被告张文爱,农民。被告房东,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富顺与被告张好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富顺于2015年12月29日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富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00元,减半收取4025.00元,由原告殷富顺负担。审判长 李成虎审判员 丁秀春审判员 齐元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