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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源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殷富顺与房效田、张文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富顺,房效田,张文爱,房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源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殷富顺,农民。委托代理人伊树平,沂源天行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房效田,农民。被告张文爱,农民。被告房东,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富顺与被告张好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富顺于2015年12月29日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富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00元,减半收取4025.00元,由原告殷富顺负担。审判长  李成虎审判员  丁秀春审判员  齐元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