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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林伟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岚刑初字第24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伟,男,汉族,1993年6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中专文化,职工,住平潭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潘贺时,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伟犯强奸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惠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伟及其辩护人潘贺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0日凌晨1时许,同案犯王某1(已判刑)乘坐被告人林伟驾驶的闽A×××××号越野车遇见独自行走的被害人杨某,以送杨某回家为借口,将杨某骗上车并载至平潭县龙凤头度假村管理处后门处,王某1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的衣物等物证,诊疗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伟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潘贺时提出,被告人林伟出于朋友义气帮忙驾车,未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且属初犯、偶犯,请求对林伟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凌晨1时许,同案犯王某1(已判刑)乘坐被告人林伟驾驶的闽A×××××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平潭县“欢乐无限KTV”对面路段,见被害人杨某独自行走,提出送杨某回家。杨某上车后,二人将其带至平潭县,杨某见此情形便使用手机拨打“110”电话报警,林伟发现后便提醒王某1,王某1即抢走杨某手机并关机。随后,二人又将杨某带至平潭县龙凤头度假村管理处,杨某借故逃离时,被王某1强行拉拽至管理处后门斜石坡处,王某1不顾杨某反抗及其处于生理期,强行脱掉杨某衣裤并与之发生性关系。前来寻找二人的林伟见王某1离开后,便向杨某提出手淫要求遭拒后亦离开。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林伟被抓获归案。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杨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她在平潭县“金鼎KTV”上班。2015年1月9日晚11时许,她下班后回宿舍途经一家药店门口,林伟驾驶一辆越野车停在她身边,坐在副驾驶座的王某1说认识她,要送她回家,她当时酒喝的有点晕便拉开车门上车。在车上,王某1留下她的电话号码。车行驶到一个十字路口,她要求下车,但林伟并未停车,王某1提出去度假村玩,她想度假村与自家不远便未再坚持。林伟驾车驶入环岛路后右转开到一个村庄,王某1、林伟下车并叫她也下车。她下车后感觉不对劲便用手机拨打“110”电话准备报警,王某1抢走手机关机。她有点害怕便爬上越野车后排,王某1、林伟也上车坐在她两边。二人用平潭话争吵了一会儿后,林伟下去后驾车驶入环岛路。她向王某1提出要回家,王某1又说去度假村玩一会。林伟驾车到一个没有路灯的地方停下,她下车后跑到路边花圃内,王某1也跟着跑过去直接将她摁在花圃上,整个人躺在她身上。她很害怕骗说换个地方,王某1起身,她乘机往度假村管理处方向跑,后被王某1追上。王某1将她拉到花圃旁,她大喊来人无果,王某1将她摁在花圃围网上。她向王某1哀求称月经在身上,王某1不听,强行与他发生性关系。王某1离开后,林伟走到她面前,脱下裤子,让她帮其手淫,她不同意,摸起一块小石头砸林伟头部,林伟被砸后殴打她,王某1过来将林伟拉走。事后,王某1打电话请求她原谅。经辨认相片,确认王某1、林伟。2、证人翁某1、刘某证言,分别证实他们是平潭县龙凤头度假村管理处保安。2015年1月10日凌晨2时30分许,一名女子来到管理处值班办公室要求帮忙报警。该女子身上脏乱、头发粘有杂草,神态慌张,称被人强奸。在等待民警期间,该女子手机开机并接了一通电话。刘某还证实该女子接到一通电话,告知对方已报警。他听到对方是男性的声音,称可以赔偿等。3、“110”接警单综合信息,证实2015年1月10日凌晨1:42:57,被害人杨某手机号码187××××6337拨打“110”电话报警;同日凌晨2:38:34,翁某1手机号码150××××2656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在平潭县龙凤头管理处被人强奸。4、平潭县公安局提取的手机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杨某187××××6337手机于2015年1月10日凌晨0:42:47至1:18:34间与林伟187××××0170手机、同日凌晨2:49:45至3:23:37间与王某185××××9660手机通话情况。5、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及指认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以及杨某、林伟、被告人王某1指认现场的情况。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公安人员经现场勘验检查,在案发现场平潭县潭城镇龙凤头度假村管理处后门斜面墙体南侧草丛发现卫生巾1条,予以拍照并提取。7、诊疗记录及提取笔录,证实被害人杨某的外阴未见明显伤痕,并用棉签提取阴道内容物。8、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害人杨某处扣押羽绒服、连衣裙、袜裤、内裤、胸罩各1件。9、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岚公鉴〔2015〕15号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杨某外伤致手擦伤面积未逾10cm2,其损伤程度不鉴定为轻微伤。10、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岚公鉴〔2015〕19号检验报告、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闽公鉴〔2015〕71、77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杨某内裤、卫生巾上可疑斑迹、杨某阴道内容物均含人PSA,且为王某1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1.1011017×1019倍。11、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杨某对林伟表示谅解。12、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5)岚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王某1判决情况。13、同案犯王某1供述,2015年1月10日凌晨零时许,他乘坐林伟驾驶的越野车途经平潭县“欢乐无限KTV”对面的“大众药店”门口,见杨某喝醉酒独自行走,便停车对杨某说送其回家。杨某起先说不认识他们,后又自己拉开后车门并上车。他们留下杨某手机号码,见杨某喝醉了,便将杨某载到。他们下车坐到后排座位,将杨某夹在中间去亲杨某,杨某不愿意,拿出手机打电话报警,他将手机抢过来关机。他叫林伟将车开至龙凤头度假村,后林伟将车停在龙凤头度假村停车场,他和杨某先下车来到度假村管理处后门附近。他又问杨某是否愿意和他发生性关系,杨某不愿意并称其在生理期。他称对杨某有意思,并去摸杨某阴部未发现月经,便脱掉杨某裤子和其发生了性关系,杨某没怎么拒绝和反抗。他结束后离开,林伟进去找他,后听见林伟与杨某争吵,便进去将林伟拉走。当时林伟说叫杨某和其发生性关系,杨某不肯,后叫杨某帮其手淫,又遭拒绝,于是发生争吵。14、被告人林伟供述,2015年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他驾车载着王某1途经平潭县“欢乐无限KTV”对面的大众药店门口,见杨某喝醉酒独自行走,王某1提出要送杨某回家,后杨某便坐上车。王某1让他驾车到坛南湾,他驾车行驶至停车,他们三人下车一会儿,因天冷他回到车上,并从后视镜看见杨某在打电话,担心其报警便告知王某1,王某1过去抢走手机而后关机。王某1要与杨某在车上发生性关系,他不同意,还与王某1发生争吵,后王某1叫他驾车去龙凤头度假村,到度假村杨某提出要上厕所想借机离开,王某1见杨某下车便追了下去,过了一会儿,他下车找他们,看见王健从度假村管理处后门斜墙处走出来,杨某还在里面。他见此情景猜到二人发生性关系,便让杨某帮其手淫,杨某不肯并踢他,后他就和王某1离开。经辨认相片,确认王某1、杨某。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伟违背妇女意志,帮助他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林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潘贺时提出对被告人林伟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朝芬代理审判员  李 维人民陪审员  任宝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闫俊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javascript:SLC(17010,72)?)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