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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3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蓝金玲、曾成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金玲,曾成芳,农喜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318-3号申请执行人蓝金玲,女,1953年6月1日出生,住马山县。被执行人曾成芳,女,1976年1月8日出生,住马山县。被执行人农喜良,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住马山县。申请执行人蓝金玲与被执行人曾成芳、农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马民一初字第90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成芳、农喜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蓝金玲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且已经依法冻结,同时,被执行人曾成芳名下的车辆也已经查封,但没有实际控制该查封的车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曾成芳、农喜良虽有工资收入,但尚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查封的车辆没有能够实际控制,因此,该案在短时间内无法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山县人民法院(2015)马民一初字第9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茂善审 判 员  覃明裕代理审判员  覃 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枝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