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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廿初字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中铁某某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中铁某某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廿初字53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4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中铁某某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中铁某某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6元,本院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李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