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1000-1号
申请执行人:谭卫东。
被执行人:麦子豪。关于申请执行人谭卫东与被执行人麦子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电法民二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麦子豪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谭卫东确认,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依法主动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国土、房产、车辆管理及银行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麦子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10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颖刚
审判员 谭以玲
审判员 吕凤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