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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457-2号

陈业成与黎文弟、崔文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业成,黎文弟,崔文胜,佛山市南海区胜盛五金塑料制品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457-2号

申请执行人:陈业成,男,汉族,1969年7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蔡虹,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黎文弟,女,汉族,1981年6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

被执行人:崔文胜,男,汉族,1980年6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胜盛五金塑料制品厂,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8794126-8。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业成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胜盛五金塑料制品厂、崔文胜、黎文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崔文胜、黎文弟应归还借款本金68099.80元及利息(以本金68099.80元,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付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共1452.24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本院【(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456号】案查封处理,本案暂无法进行分配。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4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刚立执行员  杜焕成执行员  胡增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 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