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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160号

梁庆恩与贵州顶效开发区兴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阮日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1-21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梁庆恩,贵州顶效开发区兴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阮日全,冯进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160号原告梁庆恩,男,1986年3月3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被告贵州顶效开发区兴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义兴市顶效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旁。法定代表人贺发兵,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阮日全,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冯进友,男,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其他身份情况未明。

原告梁庆恩诉被告贵州顶效开发区兴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阮日全、冯进友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梁庆恩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向本案诉讼,系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庆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庆恩负担。

审 判 长 梁 瑜

代理

审判员 杨 怡

人民陪审员 陈春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韦柳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