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97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光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代表人:余洪。
委托代理人:毛济英,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居富,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东新小区。申请执行人四川新光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乐民终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第一项,被执行人甘居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118284.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四川新光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同意甘居富给付80000元后,放弃上述余款的执行。现甘居富已按该协议履行。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乐民终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荫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