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二初字第618号原告刘长录,男,1966年4月1日出生。被告河南省京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朝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录与被告河南省京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录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京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刘长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刘长录承担。
审判员 刘 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若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