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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817号

李永成与孙晓丹、孙兴磊等其他民事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永成,孙晓丹,孙兴磊,韩少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817号

申请执行人:李永成,男,1990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孙晓丹,女,199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孙兴磊,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孙晓丹之父)。

被执行人:韩少芳,女,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孙晓丹之母)。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太民一初字第03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未执结标的款为3065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366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权执行员  马从亮执行员  王西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