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876号
原告:蚌埠市通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荣华,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家和,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敬丰,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缪守翠,女,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王效明,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蔡怀敏,女,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通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敬丰、缪守翠、王效明、蔡怀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通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市通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罗 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练君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