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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1320号

闫庆勇与兰延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庆勇,兰延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1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庆勇,男,汉族,1965年8月25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三期小区B区**号楼*单元***号。委托代理人曹林宜,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延平,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陕西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玉龙华庭*号楼*单元****号。委托代理人张海燕,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堂林,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上诉人闫庆勇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19日和12月16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庆勇的委托代理人曹林宜、被上诉人兰延平的委托代理人张海燕、祝堂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兰延平是直接委托上诉人闫庆勇购买百米大道协园的楼房还是委托刘世成购房,该案中的委托关系如何认定;其次,涉案购房款、退房款的支付均是通过刘世成,刘世成与本案是否有利害关系。综上,本案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4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退回上诉人闫庆勇。

审判长  马东风

审判员  韩永虎

审判员  刘小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