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2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叶伟、叶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伟,叶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2680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素平。委托代理人:赵欣。被告:叶伟。被告:叶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伟、叶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伟、叶国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