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x升、陈x与上海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xx建材有限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升,陈x,上海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xx建材有限公司,上海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陈x升,男,汉族,现住上海市。原告陈x,男,汉族,现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陈荣升。被告上海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徐x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一鸣、巫如秀,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xx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x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卫平。被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黄x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惠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升、陈x诉被告上海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xx建材有限公司、上海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之行为,未违反法律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升、陈x撤回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春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