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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丁文平、李菲等与王文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文平,李菲,李杰,王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003号申请执行人:丁文平,农民。申请执行人:李菲,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杰,农民。被执行人:王文清,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文平、李菲、李杰与被执行人王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洪军审 判 员  董传刚代理审判员  王福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安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