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173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峰,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大学文化。2007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辩护人翟军、龙军,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峰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加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峰及其辩护人翟军、龙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倪峰以能够购买到低价车及办理一环牌照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唐某某、崔某、王某某、李某甲、陈某某、杨某、黎某某、李某乙、郭某、程某某、莫某某、曾某某、梁某某、罗某某、郑某、黄某某、潘某某的信任,骗得十七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389000元。期间,被害人崔某得路虎玛卡一辆、黎某某得保时捷卡宴两辆、李某乙得奥迪A6一辆、曾某某得路虎揽胜一辆。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倪峰到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投案自首。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峰犯诈骗罪,建议判处倪峰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倪峰提出其收取了被害人郭某140万元,已退还118万元,剩余的34万元已与郭某协商一致,其已出具借条给郭某,应属债务纠纷;其已向罗某某交付了一辆宝马牌320轿车,并已过户,公诉机关对此未予认定。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余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倪峰收受了17名被害人1338万元购车款后,用了其中的1000多万元购买了18辆车,并没有用于其他花费,倪峰诈骗的金额应只有一两百万元;被告人系主动投案,如实交待了其犯罪事实,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倪峰假称其系车管所工作人员,可以弄到政府罚没车和法院拍卖车低价出售及办理合法牌照为由,采取从市场上购买车辆或从租赁公司租车出来再以低价卖出的方式,让在其处购车者得到好处,从而骗取他人的信任,以能为被害人唐某某、崔某、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杨某、黎某某、李某某、郭某、程某某、莫某某、曾某某、梁某某、罗某某、郑某、黄某某、潘某某购买代价车辆及办理牌照为由,骗得十七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463100元。被告人倪峰将所骗得的钱部分用于偿还购车款,部分挥霍。具体事实如下:2014年2月初,被告人倪峰在威清路海鲜大排档称可以人民币80000元卖给被害人唐某某一辆本田CRV,唐某某分两次支付了倪峰人民币80000元,倪峰以本田车不能办理相关手续为由,交付了一辆东风悦过起亚给唐海军。该车实系“兴平汽车租赁部”所有,后被该租赁部收后,被害人唐某某被骗取80000元。2014年4月,被害人崔某与被告人倪峰在威清路大排档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倪峰称其系车管所工作人员,可以弄到政府拍卖车、法院拍卖车低价出售。倪峰称可以人民币900000元卖给崔某路虎揽胜一辆,崔某通过褚某某及其自己的银行卡先后转账支付给倪峰1065000元,其中有155000元系倪峰向其借款,其未得倪峰承诺的路虎车一辆,被倪峰诈骗人民币910000元。2014年6月,被告人倪峰在威清路大排档对王某某称其有法院拍卖车低价出售并可办理合法手续,承诺以人民币750000元卖给王某某路虎揽胜越野车一辆,王某某通过其公司网上银行打给倪峰390000元后,倪峰称该车买不了,可买其它车,先后承诺卖给王某某宝马520、奥迪A6、帕萨特、丰田汉兰达、丰田凯美瑞等车辆,王某某共计支付了倪峰970000元。王某某未得倪峰承诺车辆,被倪峰诈骗人民币970000元。被害人陈某某与被告人倪峰于2011年底相识,2014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倪峰承诺以低价卖给陈某某路虎揽胜、上海大从帕萨特、丰田爱尔法车各一辆,陈某某分六次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给倪峰购车款人民币955000元,倪峰未按约定交付车辆给陈美儒,陈某某被骗取955000元。2014年8月,被害人李某某与被告人倪峰在威清路大排档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倪峰称其手中有二手一辆保时捷卡宴可以147000元卖给李某某。李某某通过银行卡先后转账给倪峰147000元,其未得车辆,被倪峰诈骗人民币147000元。2014年8月,被害人罗某某与被告人倪峰在威清路大排档通过李某某介绍认识,倪峰称其系车管所工作人员,可以弄到法院罚没车和扣押车低价出售,被害人罗某某以178000元从倪峰处买得一辆黑色宝马320LI。2014年11月,被告人倪峰打电话告诉其可以278000元卖一辆宝马X3,罗某某通过银行卡先后转账支付给倪峰278000元,其未得倪峰承诺的宝马X3一辆,被倪峰诈骗人民币278000元。2014年9月初,被告人倪峰在威清路停车场对被害人杨某称自己是贵阳市车管所工作人员,可以低于市场价卖车,将一辆丰田雷诺车以78000元的价钱卖给杨某,杨某付给倪峰购车款人民币50000元。该车实属“兴平汽车出租行”所有,于2015年1月被该租赁行收回,杨某被骗取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黎某某与被告人倪峰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倪峰假称其有一批车管所罚没车可以低价出售,被害人黎某某先后用其妻子林某某、儿子李某某的银行卡转账给倪峰购车款人民币2355000元,收到倪峰交付的保时捷卡宴二辆(每辆交易价550000元),未得倪峰承诺的路虎揽胜、保时捷卡宴、宝马各一辆,黎某某被倪峰诈骗人民币1255000元。被害人李某某与被告人倪峰系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14年9月被告人倪峰称其系车管所工作人员,有一辆车管所罚没的全新奥迪可以270000元低价出售,被害人李某某支付了倪峰270000元后买得该车。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倪峰采用同样的方式,承诺以低价卖给被害人李某某路虎车一辆、卡宴三辆、爱尔法一辆、奔驰S300一辆,李某某先后通过银行转账给倪峰购车款人民币3091000元,李某某未得倪峰承诺的路虎车一辆、卡宴三辆、爱尔法一辆、奔驰S300一辆,被倪峰诈骗人民币3091000元。2014年10月,被害人程某某与被告人倪峰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倪峰称其系车管所工作人员,可以弄到车管所罚没车低价出售,被告人倪峰称可以700000元卖一辆路虎揽胜越野车给程某某,程某某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了倪峰700000元,其未得倪峰承诺的路虎车一辆,被倪峰诈骗人民币700000元。2014年10月,被害人莫某某与被告人倪峰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因知道自己的朋友曾某某以700000元在倪峰处买到价值1400000元的路虎揽胜,从而对倪峰产生信任。2014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倪峰称可以380000元卖一辆丰田普拉多给莫某某,莫先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倪峰380000元,其未得倪峰承诺车辆,被倪峰诈骗人民币380000元。2014年10月,被害人曾某某与被告人倪峰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倪峰称其系车管所工作人员,可以弄到海关罚没车、政府超标车低价出售,其在被告人倪峰处成功以700000元买得一辆路虎揽胜行政版。后,倪峰承诺可卖给其路虎揽胜二辆、宝马530、宝马X6、路虎发现4、保时捷卡宴、奔驰S400各一辆,曾某某先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倪峰3390000元,其未得倪峰承诺的路虎车一辆,被倪峰诈骗人民币3390000元。2014年10月,被告人倪峰在贵阳市延安西路嘉华酒店,对被害人郭某称其系车管所工作人员,可以弄到海关罚没车、政府超标车低价出售并能办理合法手续,承诺可以650000元每辆的价格卖给郭某路虎揽胜二辆和以240000元卖给其路虎极光一辆,郭某先后支付了倪峰1528000元。因无法按期交车,倪峰于2014年11月退还了郭某180000元,余款348000元未能退还,倪峰出具了借条给郭某。郭某未得倪峰承诺车辆,被倪峰诈骗人民币348000元。2014年11月,被告人倪峰打电话给被害人梁某某,称其手中有一辆长城哈佛可以60000元卖给梁某某,梁某某通过刘某的银行卡转账给倪峰30000元。后梁某某未得到车辆,被倪峰诈骗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郑某与被告人倪峰在威清路倪峰家楼下停车场相识。2014年12月初在该停车场倪峰称可以人民币990000元帮郑某买到价值1300000元的路虎揽胜并办理相关手续,双方达成购车协议,后郑某分两次通过银行汇款支付了倪峰人民币500000元。倪峰未按约定交付车辆给郑智,被害人郑某被倪峰诈骗500000元。2012年8月,被害人黄某某与被告人倪峰通过倪峰丈夫李某某介绍在威清路海鲜大排档认识。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倪峰称其系可分别以160000元、200000元卖给黄某某丰田汉兰达和宝马320各一辆,黄某某付给倪峰339100元。其未得倪峰承诺车辆,被倪峰诈骗人民币339100元。2014年8月,被告人倪峰对其邻居潘某某称其在车管所工作人员,以可帮忙办理车辆牌照为由,骗取了潘某某40000元。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倪峰到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证质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倪峰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作案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2,公安机关出具的自首经过、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倪峰于2015年1月15日10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供述其虚构以能够低价购买法院拍卖车、车管所拍卖车、超配车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的经过;3,本院(2007)云法刑初字第94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倪峰曾于2007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4,车辆买卖合同一份,证明被告人倪峰以能低价帮被害人郑某购买车辆路虎揽胜,双方于2014年12月8日签订合同约定了购买车辆型号及付款方式;5,收条(倪峰向唐某某出具)一张,证明被告人倪峰于2014年2月16日收到被害人唐某某用于向其购买本田CRV越野车的预付款40000元,双方约定的购车款是80000元;6,现金交易凭证,证明被害人唐某某于2014年4月14日在银行取款人民币20000元,自称加上自己已备好的现金20000元共计40000元付给了倪峰;7,收条(倪峰向陈某某出具)六张、银行汇款凭证十六张、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倪峰承诺为被害人陈某某低价购买车辆,分别于于2014年8月25日收到被害人陈某某交付的购车款300000元、2014年8月29日收到购车款200000元、2014年9月11日收到购车款185000元、购车代理费50000元、于2014年11月6日收到购买路虎揽胜越野车购车款120000元、于2014年12月17日收到购买帕萨特汽车款80000元、于2014年12月18日收到购车款20000元,其收到陈某某交付的购车款和代理费共计955000元;8,收条(倪峰向陈某出具)一张,证实被告人倪峰于2014年9月5日收到被害人杨某的购车款50000元;9,协议书(倪峰与林某某签订)一份、银行汇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倪峰与黎某某就支付购车款约定支付方式;倪峰分别于2014年9月19日收到黎某某通过银行转款方式交付购车款200000元、2014年9月23日收到购车款250000元、2014年9月26日收到200000元、2014年10月8日收到风车款450000元、2014年12月17日收到105000元,共收到黎某某通过银行转款支付的购车款系1205000元;10,购车协议一份(倪峰与李某某签订)、银行汇款凭证七张,证实被告人倪峰收到被害人李某某银行汇款交付购车款3001000元,现金90000元,共收到李某某购车款3091000元;11,购车协议一份(倪峰与程某某签订)、银行汇款凭证,证实被告人倪峰于2015年1月8日收到被害人程某某购车款700000元(银行转款650000元,现金50000元);12,收条(倪峰向莫某某出具)一张、银行汇款凭证四张,证实被告人倪峰于2015年1月8日收到被害人莫某某380000元;13,收条协议六份(倪峰与曾某某签订)、银行汇款凭证,证实被告人倪峰共收到被害人曾某某交付的购车款共计3390000元;14,汇款凭证十一张,证实被告人倪峰收到被害人催某共计购车款910000元;15,招商银行汇款凭证三张,证实被告人倪峰收到被害人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交付的购车款共计887000元;16,中国农业银行汇款凭证二张、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一张,证实被告人倪峰147000元;17,工商银行汇款凭证三张,证实被告人倪峰收到被害人罗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购车款278000元;18,借条一张、汇款凭证三张,证实被告人倪峰收到被害人郭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购车款1478000元;借条上写明“今借到郭某人民币400000元,系2014年10月15日收到汇款到帐”;19,银行交易对账单一张,证实被告人倪峰收到被害人梁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购车款30000元;20,银行明细对帐单二张,证实被告人倪峰收到被害人黄某某支付的购车款339100元;21,汇款凭证一份,证实被告人倪峰收到被害人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办理车牌号码费用40000元;22,汽车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倪峰租车的事实;23,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倪峰称其在车管所上班,可以低价帮人购买海关罚没车和法院拍卖车;李某是做二手车生意的,曾用低于市场价在倪峰处买过车;证人胡某证言,证实其系贵阳市亚华小车维修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倪峰从2014年5月到12月间,前后通过转账、刷卡和给现金支付了其公司约13400963元(车辆总价18355037元)购买了16辆车,但其中有二辆车是由我公司向银行代偿了共计1780000元,因还有购车款未支付完毕,该公司收回了保时捷卡宴、路虎揽胜行政版、丰田普拉多各一辆;24,证人江某某证言,证实其系“兴平汽车租赁部”负责人;被告人倪峰于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6日,被告人倪峰先后四次在江某某所开“兴平汽车租赁部”租走尼桑逍客、本田雷凌、起亚K4、奥迪A6各一辆;尼桑逍客至今未归还,本田雷凌于2015年1月16日从白云区大山洞杨某处收回,起亚K4未归还,奥迪A6从都匀市一个叫鲁某某的人手中收回;25,证人彭某某证言,证实其系贵州广元顺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从2014年4月至12月,被告人倪峰先后在其公司租走丰田凯美瑞、本田CR、宝马5系、大众帕萨特(二辆)、丰田汉兰达、宝马3系320LI、别克GL、奥迪A4、大众迈腾共10辆车,我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通过GPS定位在金阳景怡园找回丰田凯美瑞,同日在清镇找回本田CR,在小河平桥找回大众帕萨特一辆,在南明区太子桥找回大众帕萨特一辆,在南明区望城坡金品酒店旁找回丰田汉兰达,在威清路找回宝马5系,在新添寨找回别克GL,在河南南阳找回奥迪A4,在松山路找回大众迈腾;在威清路老客车站宝马3系320LI;倪峰曾打过100000元到其账上用于购买沈某某的奥迪A4,彭某某将该款充抵倪峰租车款和违章罚款;26,证人沈某某证言,证实其放在租赁公司的奥迪车曾被倪峰租赁,后其以280000元将该车卖给倪峰,倪峰打了100000元订金到租赁公司账上;27,被害人郑某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倪峰在威清路倪峰家楼下停车场相识,2014年12月初在该停车场倪峰承诺以人民币990000元帮郑某买到价值130多万元的路虎揽胜并办理相关手续,双方达成购车协议,后郑某分两次通过银行汇款支付了倪峰人民币500000元,倪峰未按约定交付车辆给郑某;28,被害人唐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2月初在威清路海鲜大排档,被告人倪峰主动以人民币80000元卖给其一辆本田CRV,唐某某分两次支付了倪峰人民币80000元,倪峰以本田车不能办理相关手续为由,交付了一辆东风悦过起亚给唐某某,后该车不见了,经查该车属“兴平汽车租赁部”所有;29,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倪峰于2011年底相识,2014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倪峰承诺以低价卖给陈某某路虎揽胜、上海大从帕萨特、丰田爱尔法车各一辆,陈某某分六次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给倪峰购车款人民币955000元,倪峰未按约定交付车辆给陈某某;30,被害人杨某陈述,证实2014年9月初,被告人倪峰在威清路停车场,假称自己是贵阳市车管所工作人员,可以低于市场价卖车,将一辆丰田雷诺车以78000元的价钱卖给杨某,杨某付给倪峰购车款人民币50000元。2014年12月27日该车在白云区被人开走,经查明该车属“兴平汽车出租行”所有;31,被害人黎某某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倪峰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倪峰假称其有一批车管所罚没车可以低价出售,被害人黎某某先后用其妻子林某某、儿子李某某的银行卡转账给倪峰购车款人民币2355000元,收到倪峰交付的保时捷卡宴二辆(每辆交易价550000元),未得倪峰承诺的路虎揽胜、保时捷卡宴、宝马各一辆,被倪峰诈骗人民币1255000元;3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倪峰系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14年9月被告人倪峰称其系车管所工作人员,有一辆车管所罚没车全新奥迪可以270000元低价出售,被害人李某某支付了倪峰27000元后买得该车。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倪峰采用同样的方式,承诺以低价卖给被害人李某某路虎车一辆、卡宴三辆、爱尔法一辆、奔驰S300一辆,李某某先后通过银行转账给倪峰购买上述六辆车款人民币3091000元,李某某未得倪峰承诺的路虎车一辆、卡宴三辆、爱尔法一辆、奔驰S300一辆,被倪峰诈骗人民币3091000元;33,被害人程某某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倪峰于2014年10月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倪峰称其系车管所工作人员,可以弄到车管所罚没车低价出售,被告人倪峰称要以700000元卖一辆路虎揽胜越野车给程某某,程某某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了倪峰700000元,其未得倪峰承诺的路虎车一辆,被倪峰诈骗人民币700000元;34,被害人莫某某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倪峰于2014年10月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看到曾某某以700000万元买到价值1400000万元的路虎揽胜,以及其他人陆续在倪峰处买车,对倪峰产生信任。2014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倪峰称可以380000元卖一辆丰田普拉多给莫某某,莫先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倪峰380000元,其未得倪峰承诺车辆,被倪峰诈骗人民币380000元;35,被害人曾某某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倪峰于2014年10月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倪峰称其系车管所工作人员,可以弄到海关罚没车、政府超标车低价出售,其在被告人倪峰处成功以700000元买得一辆路虎揽胜行政版。后,倪峰承诺可卖给其路虎揽胜二辆、宝马530、宝马X6、路虎发现4、保时捷卡宴、奔驰S400各一辆,曾某某先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倪峰3390000元,其未得倪峰承诺的路虎车一辆,被倪峰诈骗人民币3390000元;36,被害人崔某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倪峰于2014年4月在威清路大排档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倪峰称其系车管所工作人员,可以弄到政府拍卖车、法院拍卖车低价出售。倪峰承诺以人民币900000元卖给其路虎揽胜一辆,崔某通过褚某某及其自己的银行卡先后转账支付给倪峰及1065000元,其中有155000元系倪峰向其借款,其未得倪峰承诺的路虎车一辆,被倪峰诈骗人民币910000元;37,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被告人倪峰于2014年6月在威清路大排档,对王某某称其有法院拍卖车低价出售并可办理合法手续,承诺以人民币750000元卖给王某某路虎揽胜越野车一辆,王某某通过其公司网上银行打给倪峰390000元后,倪峰称该车买不了,可买其它车,先后承诺卖给王某某宝马520、奥迪A6、帕萨特、丰田汉兰达、丰田凯美瑞等车辆,王某某共计支付了倪峰970000元。其未得倪峰承诺车辆,被倪峰诈骗人民币970000元;38,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倪峰于2014年8月在威清路大排档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倪峰称其手中有二手一辆保时捷卡宴可以147000元卖给李某某。李某某通过银行卡先后转账给倪峰147000元,其未得车辆,被倪峰诈骗人民币147000元;39,被害人罗某某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倪峰于2014年8月在威清路大排档通过李某某介绍向被告人倪峰以178000元买得一辆黑色宝马320LI;2014年11月,被告人倪峰打电话告诉其可以278000元卖一辆宝马X3,罗某某通过银行卡先后转账支付给倪峰278000元,其未得倪峰承诺的宝马X3一辆,被倪峰诈骗人民币278000元;倪峰称其系车管所工作人员,可以弄到法院罚没车和扣押车低价出售;40,被害人郭某陈述,证实被告人倪峰称其系车管所工作人员,可以弄到海关罚没车、政府超标车低价出售并能办理合法手续;2014年10月,被告人倪峰承诺可以650000元每辆的价格卖给郭某路虎揽胜二辆和以240000元卖给其路虎极光一辆,郭某先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倪峰1528000元。其未得倪峰承诺车辆,2014年11月在郭某要求下,倪峰退还了郭某1180000元,并于2015年1月13日向郭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写明“今借到郭某人民币400000元,系2015年10月15日收到汇款到帐”,郭某被倪峰诈骗人民币348000元;41,被害人梁某某陈述,证实被告人倪峰于2014年11月打电话称其手中有一辆长城哈佛可以60000元卖给梁某某,梁某某通过刘某的银行卡转账给倪峰30000元,其未得车辆,被倪峰诈骗人民币30000元;42,被害人黄某某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倪峰于2012年8月通过倪峰丈夫李某某在威清路海鲜大排档认识;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倪峰称其系可分别以160000元、200000元卖给黄某某丰田汉兰达和宝马320各一辆,黄某某把自己的银行卡给倪峰并告知其密码,要其自己在卡取购车款,倪峰先后在黄某某的银行卡上取了339100元,其未得倪峰承诺车辆,被倪峰诈骗人民币339100元;43,被害人潘某某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倪峰系邻居,倪峰称其在车管所工作人员,以可帮忙办理车辆牌照为由,骗取其40000元的事实;44,被告人倪峰供述,证实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倪峰假称其系车管所工作人员,可以弄到政府罚没车和法院拍卖车低价出售及办理合法牌照为由,采取从市场上购买车辆或从租赁公司租车出来再以低价卖出的方式,让在其处购车者得到好处,从而骗取他人的信任,以能为被害人唐某某、崔某、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杨某、黎某某、李某某、郭某、程某某、莫某某、曾某某、梁某某、罗某某、郑某、黄某某、潘某某购买代价车辆及办理牌照为由,骗得十七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463100元的事实及经过。被告人倪峰将所骗得的钱部分用于偿还购车款,部分挥霍。45,微信聊天记录,证实部分被害人就在倪峰处买代价车与其交涉的事实和经过;46,郑某辩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郑某辩认出对其进行诈骗的是被告人倪峰;47,崔某辩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郑某辩认出对其进行诈骗的是被告人倪峰。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证据间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应作为本案定罪证据。关于被告人提出其“收取了被害人郭某140万元,已退还118万元,剩余的34万元已与郭某协商一致,其已出具借条给郭某,应属债务纠纷”的辩解意见,经
本院查明,被害人郭某于2014年10月因购车通过银行向被告人倪峰转账和现金支付共计1528000元,后因被告人无法交付所购车辆而要求其还款,倪峰在返还被害人1180000元后无力返还余款348000元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时间为2015年1月13日,借条上写明“今借到郭某人民币400000元,系2014年10月15日收到汇款到帐”,该笔借款实质上系被告人诈骗被害人郭某的赃款,故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辩解的“已向罗某某交付了一辆宝马牌320轿车,并已过户”,经查明,被害人罗某某分别以178000元、278000元向被告人倪峰购买的一辆黑色宝马320LI和一辆宝马X3,倪峰交付了一辆宝马牌320轿车,宝马X3并未交付给被害人罗某某,故,本院认定被害人罗某某被倪峰诈骗的金额为人民币278000元。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倪峰收受了17名被害人1338万元购车款后,用了其中的1000多万元购买了18辆车,并没有用于其他花费,倪峰诈骗的金额应只有一两百万元”的辩护意见,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主动投案,如实交待了其犯罪事实,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经
本院查明,被告人倪峰确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诈骗他人财物达13463100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其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134631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峰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倪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30年7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退赔涉案赃款人民币13463100元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 艳
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
人民陪审员 吴 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发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