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17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薛盼盼与马洪伟、吴真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盼盼,马洪伟,吴真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778-2号申请执行人薛盼盼,中国民生银行东营分行职工。被执行人马洪伟,滨州市博坦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吴真真,中国民生银行东营分行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盼盼与被执行人马洪伟、吴真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及利息2126932元,可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光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