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法执字第8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佐库与被执行人罗忠宏、周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5-24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佐库,罗忠宏,周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8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佐库,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罗忠宏,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周鹤,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佐库与被执行人罗忠宏、周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罗忠宏家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罗忠宏父亲名下所有的坐落在法库县慈恩寺乡汪家沟村砖混结构面积196平方米七间住房;被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更所有权人,如需转移、变更须经法院同意并保留价款交给法院。

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百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志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