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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374号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傅博,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谭家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雅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