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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杰与被执行人兰溪市汇海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杰,兰溪市汇海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592号申请执行人杨杰。被执行人兰溪市汇海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园路47号3号楼。代表人朱俊。申请执行人杨杰与被执行人兰溪市汇海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溪市汇海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43648.9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 鹏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