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涧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朱晓辉与裴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辉,裴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朱晓辉,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孟津县人,个体户,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裴玲,女,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辉诉被告裴玲为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晓辉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晓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晓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50减半4025元,由原告朱晓辉承担。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