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417-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03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海美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海美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417-1421号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欣。委托代理人杨阳,系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海美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武。委托代理人何美华,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海美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系列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原告已预缴人民币1500元,余款人民币137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 捷人民陪审员 马 虹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琦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