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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朱商初字第323号

王桂明与姜凤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桂明,姜凤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商初字第323号原告王桂明。被告姜凤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明与被告姜凤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桂明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