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商初字第323号原告王桂明。被告姜凤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明与被告姜凤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桂明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丹 搜索“”
王桂明与姜凤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商初字第323号原告王桂明。被告姜凤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明与被告姜凤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桂明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