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杨东海与上海百集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海,上海百集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129号之一原告杨东海,男,1966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宋堃,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百集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顾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勤,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彬,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杨东海诉被告上海百集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杨东海诉被告上海百集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邢 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佳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