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公安县支行与湖北省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公安县支行,湖北省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20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公安县支行,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河路86号。负责人:梁红亮,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湖北省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19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浩,董事长。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公安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省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公安县支行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公安县支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屈新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阳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