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罪犯欧虹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虹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2601号罪犯欧虹,男,1959年1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长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虹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4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永泉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欧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欧虹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至2011年,在担任长春黄金设计院院长期间,被告人欧虹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合计人民币4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发后其主动上缴了全部赃款,可以依法减轻处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二监区参加打饭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32.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6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29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欧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