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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民二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登武与甘肃水木���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登武,甘肃水木紫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708号原告马登武,男,生于1975年11月19日.被告甘肃水木紫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马登武与被告甘肃水木紫荆能源���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登武诉称,2013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灯塔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334800元,合同履行期40天。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被告只履行了部分义务,剩余款项84800元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4800元。本院认为,2013年10月8日,某某公司与甘肃水木紫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灯塔工程施工合同》,原告马登武系买卖公司的业主,本案原告应为某某公司,马登武作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登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光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向向 来自